长春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强长春新区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长春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政策。

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一)创新券。每年设立2000万元额度,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服务,共享科技资源的方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企业研发投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1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拥有独立研发机构,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每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3%,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

(三)产业技术研究院。高校、科研院所在长春新区建设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运营状况和工作业绩,自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运营补助,最多支持2年。

(四)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公共研发平台。对新区内新建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经认定后,按照投资总额的1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 

(六)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企业为主发起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联盟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七)软科学研究专项。按需设立“科技创新发展报告”、“产业创新能力分析”、“专利导航(微导航)”等服务于区域创新发展的课题,单项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八)科技成果转移扶持计划。对企业通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并产生经济效益,有助于提升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项目,给予立项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成功,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一)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或新入区的长春市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三、加强企业孵化建设

(十二)孵化载体。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

(十三)入驻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并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房租价格50%的补助,最高每月20元/平方米,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2000平方米,最多支持3年。享受省、市房租补助但未达到区级补助标准的,由新区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四、知识产权创造激励

(十四)知识产权。对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关部委植物新品种确认证书的,每件给予5000元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1500元奖励;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1500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对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500元奖励。

(十五)标准化工作。对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5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际标准的,给予20万元奖励;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给予30万元奖励;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家标准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六)商标工作。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企业新获得欧美日注册商标,给予5000元奖励。

本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由长春新区科学技术创新委员会负责解释。《长春新区管理委员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新管发﹝2016﹞16号)同时废止。